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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定金是借款资金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款项与借款的概念分析购房款项系指在购房合同签署生效之后,购房方需按约定向开发商缴纳的费用,该笔款项对等的义务则是开发商必须按照约定,向购房者交付相应的房产。若开发商在此过程中拒绝履行上述交付房产之义务的,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强制要求开发商完成交付,或者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且需要额外支付相应的利息作为补偿。
借款则是指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所提供的资金支持,其对应的对价则是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利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能如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且逾期未偿部分还需承担逾期利息。
从法律救济的角度来看,购房者在面对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拥有两种主要的救济途径,即要求交付房产或者要求退还购房款项。
然而,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仅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
根据我个人多年的法律实践经验判断,开发商试图将购房合同转变为借款合同的做法,其真实意图在于削弱购房者的法律救济权,从而实现其继续出售房产以获取现金流的商业目的。
相较于借款纠纷,一房多售的风险显然更高,甚至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因此,当购房者遭遇开发商拒绝交房,反而要求更改合同条款的情况时,务必保持警惕,因为这很可能是开发商企图逃避责任的预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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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8: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