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介一房二卖连带责任应该如何追究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中介公司施行的"一屋两售"(即一房多卖)之行径,如果卖方和中介机构都清楚地知道并有意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发生,则卖方和中介会共同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然而,假如卖方和中介对这一行为均浑然不觉,除非他们先前已达成明确的协议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他们将无需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若经过核实确认卖方确实是无辜且全然不知情,他有权行使以下权利:拒绝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并且还可以向中介机构提出赔偿请求,以追讨自己因为这一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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