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有预售合同还有购房合同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过程中,我们并不需要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实际上,预售合同本身就是一种正式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其主要针对的是预售商品房这一特定情况。该合同通常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当地城市统一规定,并进行严格的监管。在签订预售合同时,我们应该将正式合同中需要填写的所有信息都详细地补充进去,以便在交房时无需再次签署出售合同,而是能够直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预售合同仅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阶段,待房屋竣工并交付使用后,只要买受人支付了全部房价款项,便可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关于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甲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依据以及商品房的具体情况,如地理位置、面积大小、现房还是期房等; 其次,房价部分,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别约定等; 第三,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金额、违约责任等; 第四,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等; 第五,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等; 第六,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的约定; 第七,保修责任; 第八,乙方使用权限; 第九,双方共同认可的争议仲裁机构; 第十,违约赔偿责任; 第十一,其他相关事项及附件,包括房屋平面图、装饰、设备标准等。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是尚未实际存在或者尚未完全建设完成的房屋,因此,房屋的交付期限往往较长。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房屋所有权,它并不具备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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