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不动产权证产生纠纷如何处理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国务院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之实施细则,当不动产权属证书因丧失、毁灭等原因而无法完整保存时,该不动产物权者有权向国家设立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以获得相应的补发程序。在符合相关法定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无异议之后,不动产登记机关需在其政务服务平台官方主页以公告形式发布该不动产物权者的遗失、灭失声明,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若不动产物权者已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补办不动产权证的申请,但该机关未能及时响应或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其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的职责,则与此相关的利益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直属的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他们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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