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还迁房和商品房纠纷可以起诉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被拆迁者在签署拆迁补偿协议之后,仍然有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其维权方式通常为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诉求或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下列四种特定状况之下,原已达成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仍具备回溯的可能性:
首先,行政机构对房屋拆迁事宜所作出的行政许可已失效或被认定为非法。因为房屋拆迁工作的实现,需要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若政府的这一项行政许可已然被废止或被判定为违法,那么以此为基础缔结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便会受到质疑。在此情况下,当事方可以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判别这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为无效。 其次,房屋评估机构的行为不当或者估价结果存在严重偏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房屋评估机构的专业评估。如果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并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或者其评估行为未遵循相关法规,甚至评估结果明显偏离实际情况,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利要求变更或撤销这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再者,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过程中,出现了其他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者趁另一方处于困境时强迫其签订合同,那么受损方有权要求变更或撤销这份合同。 最后,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协议。如果《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的,那么他们的监护人可以追认这份协议无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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