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郑州房屋安全质量问题如何追责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实际情况之中,对于房屋购置者而言,他们完全有权利寻求房地产开发商的协助,以期能够妥善地解决所面临的问题。如果房屋的质量问题已经给消费者的日常起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乃至对其正常使用产生了极其严重的负面效应,那么作为购房者,他们依法享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提出解除既有合同并且索求经济损失赔偿的权力。
然而,若是这些质量问题并不如前述情况那样严重到足以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和利用,那么身为房地产开发商就应该严格遵守法定义务来进行修复作业;倘若开发商拒绝履行这一责任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够完成有效的修复工作,那么购房者便可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执行修复任务。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可能导致的其他经济损失,都应由房地产开发商全权负责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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