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预售面积差价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买卖合同中明确设有对房屋面积误差率的相关约定时,无论该约定所设定的面积误差率是处在3%以内抑或是之外的情况,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来执行。
2.若买卖合同中并未涉及到面积误差的具体约定,那么便需要参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然而,倘若预购方由于经济能力等原因无法继续支付超出约定面积部分的房款,此时便需依据双方的真实意愿进行友好协商,如若预购方坚决主张解除合同,则应当尊重其决定并解除合同。 3.若买卖合同中存在着“以竣工后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的条款,那么就需要观察竣工后面积变化的幅度是否处于一般建筑面积所允许的误差范围之内。若增加的面积恰好在正常误差范围内,预购方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反而应当支付相应的增加面积款项;反之,若增加的面积超出了正常误差范围,则应当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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