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证不全法院怎么判决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开发商所应持有的五项重要证件分别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若想获取上述第五个证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先取得前述其他四个证件方可办理。如果开发商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活动,那么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其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利息以及赔偿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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