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是根本违约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未能依照买卖合同约定日期履行交房义务的一方均可被视为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若出卖人经过多次书面督促之后的三个月期限内仍然无法按时完成房屋的交付事宜,且未就其延期交付做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给到买受人,那么赋予买受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购买协议,同时要求出卖人赔偿因此而导致的各种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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