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面积差不给退房合法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实际测量结果与初步估算结果之间的差值较大,高出了百分之三的话,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房屋购买协议并要求退款。在此,具体列出以下诸种情形,在这些情况下,购房者均有权利解约并要求退房:
首先,若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其交付房屋的义务,即迟延交付时间已经超过了先前约定的期限; 其次,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所提供的相关证书和文件不齐备或者无效,从而导致整个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再次,如果开发商未经购房者的同意擅自更改房屋设计方案; 此外,如果购房者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再者,如果购房者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接下来,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最初估算的面积之间的差异超过了百分之三; 然后,如果房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最后,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没有向购房者披露该房屋已被抵押给第三方的事实; 另外,如果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所销售的房屋实际上是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这一重要信息。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的户型与设计图纸不符,或者相关尺寸超出了事先约定的误差范围;或者因为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购房者无法实现购买房屋的初衷,以上这些情况都可能成为购房者要求退房的理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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