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前没通知是否延期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严格遵守与买受人之间约定的交付期限,该项职责乃是开发商必须尽到的基础性义务之一。然而,如若开发商未能按时履行该项承诺,买受人则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运用多样化的维权途径,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以最大化保障。根据延期交房的具体情形及原因差异,我们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延期交房,经过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且开发商已经提供了合理的延期交房解释,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无需解除购房合同。尽管并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所致,但此种延期情况尚在买受人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例如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而暂停施工一段时间,现已恢复正常生产等,此时,买受人可选择继续等待,同时向开发商索取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第二,开发商再次延期交付,经过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相关义务,且未给予合理的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由此给自身带来的经济损失;第三,开发商虽存在延期交付行为,但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了交付工作,在此种情况下,买受人无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但可向开发商提出按延期天数支付违约金的赔偿诉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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