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本名字和出资人不一样卖房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产的登记人与实际出资者之间若存在差异,那么房产将毫无疑问地被认定为属于房产登记人所有。这是因为我们国家实施了严格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明确要求房屋产权的创设、变动、流转以及消失都必须经过合法的登记程序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具体到房地产业务领域,房地产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归属应以物权登记为准。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一些情况下的借名购买房产行为。在这种情形下,尽管实际出资人为房产的实际拥有者,但由于房产登记人的身份,他们只能享有债权性质的权益,而无法获得完整的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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