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界定延期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的定义,我们必须明确,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期限之后,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便构成了延迟交房。其中,延期交房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合理的延期交房,这通常是因为施工进度的滞后或者是相关政府审批手续的拖慢以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滞后等因素导致的;另一种则是非正常的延期交房,这类情况往往源于开发商的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项目的推进,或者是相关政府审批手续存在违法行为。当购房者对延期交房进行催促后,若开发商仍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房,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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