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70岁以上公寓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老人唯一居所的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不应采取强制性执行措施。在此情况下,如果判决书明确被执行人有义务将居住的房屋交由他人使用或支配,那么从送达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便为被执行人留出了长达三个月的宽裕期。然而,倘若在此期间内,被执行人以该住房乃是其本人及其扶养亲属维持生计所需之基本生活保障为理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并继续进行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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