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延期交房公告怎么写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所购置房产,消费者可依规敦促开发方尽早交付,并与之磋商明确的交房日期。在敦促开发商履行义务之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如开发商仍然未能履行交房义务,消费者将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约合同。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产的情况,理应严格遵循购房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购房合同中未曾涉及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式的规定,则需遵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 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 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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