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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小新塘回迁房一房二卖怎么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一房二卖引发的纠纷,实践操作过程中应对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以选择不同的解决方案:首先,出卖方先后与两位不同的购房者签订了买卖协议,此后向后者履行了交易义务,并且成功完成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在这种状况之下,双方签订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都具备有效性。然而,鉴于后签订的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其中的购房者已经实际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前后两位购房者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存在显著差异:后购房者因为其债权已经得到充分实现,已经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他们所享有的是基于该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而前购房者则享有房屋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这是一种对出卖方的给付请求权,特别是接受其给付的权利,对于买卖标的物本身并不具有直接的支配和排他性效力。即便前购房者已经实际占有了买卖标的物,但是由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通过登记方式转移给了后购房者,因此他们对该房屋的占有在法律上失去了依据,构成了无权占有,需要承担返还房屋的责任。其次,如果出卖方在将房屋出售给前购房者并完成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购房者签订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此情况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前购房者名下,出卖方不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方实际上是在出卖他人的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必须属于出卖方所有或出卖方有权力处分。若不属于出卖方所有且出卖方无处分权的物品,则无法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关于无权处分制度,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若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在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则该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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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1 8:5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