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房产纠纷被告在外地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房地产产权争议的情况错综复杂,包括房屋所有权的明确划分以及相邻关系产生的纷争等多种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于公民提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若被告户籍所在地与实际长居地点存在差异,则应由长期定居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于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也同样遵循上述原则。如果同一案件中有数名被告,且上述人员均有多个户籍或常驻地址位于不同的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各个相关基层人民法院皆享有司法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具体规定,关于不动产纠纷引发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因此,无论被告身处何地,只要涉及到房产纠纷,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这与被告所在城市无关。即使被告身处异乡,亦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处理。因此,当被告身处异地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传唤其出庭,如被告未能按时出席,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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