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对于以合同纠纷为起因的起诉,应当将被告之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列为受理该诉讼的司法管辖机关。
2.就涉及到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件而言,应根据被告的居所以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这两个因素,来确定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 3.如果是因为票据纠纷产生的诉讼事件,则应当将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的居所地作为审理该案的具体司法管辖区域。 4.在处理有关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等纠纷时,应当由公司的注册地址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相关诉讼案件。 5.当涉及到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以及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时,应当按照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的居所地这三个因素,来确定由哪个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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