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购房交了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房产时支付的定金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返还的,然而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有意愿退还定金的购房者来说,一般只有在特定的情境下才能向开发商成功追索回自己的定金款:首先,如果开发商并未如期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该公司尚未满足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与购房者之间签署的购房定金协议将被视为无效。依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已经签订了《认购协议》,亦或是双方是否就定金退还事宜达成了明确约定,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全额退还给购房者;其次,若开发商虽然未能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但是却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获得了相关证书,那么该公司必须对由此产生的缔约过失行为负责,除了需要退还购房者的定金之外,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再次,如果开发商已经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并且成功获取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在此前提下,如果双方仅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法要求退还所交付的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变更或撤销该项约定,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全部现金;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顺利签订,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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