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产权地下室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您提出的诉讼请求,我们建议首先考虑不动产买卖的登记问题。依照相关法规及法律条文,不动产的买卖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合法登记。倘若没有经过登记,其法律效力将无法生效。因此,您所购得的储藏室并不受相应法律的保护。此外,我们还需要提醒您,开发商对于储藏室并无有效的处分权。实际上,处分某一物品的前提条件是拥有对该物品的所有权。尽管开发商最初确实获得了整个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但是在他们出售房屋的过程中,业主们不仅仅只是获取了房屋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伴随着房屋的购买,他们也同时获得了房屋所占据的土地使用权,这便是我们常说的“地随房走”原则。当开发商完成房屋销售之后,他们对小区内部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因为这些权益已经全部转移到了业主手中。关于地下半层的问题,这是由于建造房屋时自然形成的,根据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它的面积并不被计入建筑范围之内,这也是地下储藏室能够形成独立空间却没有产权的根本原因。尽管该储藏室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但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物体,它具备一定的使用价值,因此,其使用权应归属于该储藏室所依赖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就是整栋房屋的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便是我们所熟知的“房随地走”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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