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外地房产纠纷案件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房产纠纷的诉讼案中,若被告暂时身处外地,原告可选择向被告所在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如若被告长期旅居异地,原告则可向被告常驻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此外,双方当事人亦可自愿协商,指定纠纷解决的管辖法院,并在达成共识后,在相应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但必须符合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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