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房子卖掉可以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然,未交付的房屋亦可出售,然而却无法进行过户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预售房竣工并实际交付至预购者手中、预购者正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能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待预购者成功获得房产证之后,商品房预购者便有权将原预售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及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唯有当房产证已经顺利办妥,方可进行合法的交易活动,在此之前,务必先偿还您的银行贷款(若按揭还款时间不满一年,需提前向银行支付违约金)。在房产证尚未颁发之际,该房屋是禁止买卖的,即便双方签署了买卖合同,也无法在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过户,仅能作为二手房进行交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卖方原因导致买方在以下期限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非双方另有特别约定,否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2)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的房屋,则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90天;(3)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的房屋,则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90天。买方需要能够接受无房产证且无现房的交易现状,并且全力配合。您可以直接与买方前往售楼部进行更名操作,同时得到售楼部负责人的积极配合。如此一来,不仅无需缴纳任何税费,而且在更名完成后,房产证将会以新的业主姓名颁发。特殊情况下,如房产证颁发后仍显示为本人姓名,可再次配合买方进行过户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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