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生意中,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决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预期能够获取从而为合同附加了价值的利益因违约行为未能实现,此时,违约方有义务对受害方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来讲,(1)房屋升值部分:这部分利益属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所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的,但由于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其未能如期实现,因此,这部分利益具备未来性、期待性以及现实性的特点。对于受害方而言,他们实际享受到的升值部分应视为直接损失,有权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请求。(2)违约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在此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追回的款项最高额度为已支付的购房款,外加相当于已支付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金,以及已支付购房款的利息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损失,换言之,就是双倍的已支付购房款、利息以及损害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