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房时,合同解除具有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其主要债务,且经过合法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合理期限”这一概念,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中做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指出,如果出卖方延迟交付房屋,并且经过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义务,那么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此外,该解释还规定,若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并无约定,则在对方当事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催告,则解除权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逾期不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