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佛山市购房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购房所缴纳的定金能否收回之问题,虽然确实存在着一定的可能性,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购房者想要索回定金,通常情况下,在以下四种特定情境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返还定金的请求:首先,当开发商尚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在他们尚未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前提下,与购房者之间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就属于无效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中关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的规定,无论双方在此之前签定的是《认购协议》还是其他形式的协议,并且无论双方是否曾约定过定金的退还事宜,开发商均需无条件地将定金归还给购房者;其次,若开发商在未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关键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声称已经获得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那么开发商必须为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了需要将购房者的定金如数退还之外,还应当赔偿购房者因利息等资金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财产损失所产生的费用;再次,如果开发商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并且成功获取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然而双方仅约定了购房者在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的定金,那么购房者可以以该约定显失公平为理由,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撤销此项约定,进而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的全部现金;最后,如果是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房屋购买合同,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相应的定金,但是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且开发商并未对相关事实进行隐瞒或欺骗,仅仅是购房者单方面提出返还定金的要求,那么就需要按照认购书中的退房相关约定来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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