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协议书和房屋预售合同可以签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既定规划与设计标准所精心打造并向市场推出出售之住宅产品,为了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一重要目标,此类商品的销售活动务必经过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过程,方可真正实现其面向全社会的广泛普及和推广。部分项目在预售阶段可能并未能完全售罄,然而,当开发商成功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他们有权继续开展销售工作,此时,尽管销售的仍然是尚未竣工的期房,但开发商依然有权利按照期房买卖的格式合同来与消费者签署相关协议,此举无疑是合法且合理的商业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实际上并未对购房者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失或风险,因此,我们认为,签订预售格式合同的做法是可行且适当的。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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