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长沙没有购房资格已交定金能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由于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购房交易,则通常情况下不得提出退回预付款项的申请,除非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已明确约定了相关条款。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支付预付款项的一方如未履行相应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执行,从而使合同目標无法实现,其无权要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定金。然而,若因非可归咎于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卖方应依照法律规定,将预付款项全额返还买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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