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归哪个法院管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不动产如房屋和土地等具有独特的物权特性,因此,对于此类诉求,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区的相关法院提出诉讼,而这一原则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修改或替换。在全球范围内,不动产诉讼由其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已然成为众多国家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中的基本规定和通行做法。当涉及到房屋纠纷时,则必须向位于该建筑物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专属管辖,即由法律明确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审理,其他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同时也禁止当事人通过协议来更改管辖权的分配。相较于其他法定管辖而言,专属管辖具有更高的优先性、排他性以及强制性。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二百六十六条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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