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购房子要定金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形下,在执行房地产购买的过程中并无强制要求缴纳购房订金之必要,除非买卖双方基于此前提条件另行签订相关协定。“订金”这一概念系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为保障债务得以顺畅、及时地履行,自愿达成约定,如果其中一方违约的话,应由其先行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作为担保手段。有关“订金”的设立与否以及其具体金额的大小,双方均享有充分的自主协商权并可自由做出决策,但必须遵循一定的上限规定,即不得超过主合同中所明确规定的总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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