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对方全责要赔偿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对于房地产纠纷类案件并无统一且明确的赔偿规定。因此,针对赔偿金额的具体数额,当事人双方可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共识。若协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公正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于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若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由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而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或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当同一诉讼涉及多个被告,且这些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时,各个相关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任何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首先,原告必须是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次,原告必须明确被告的身份信息;再次,原告必须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支持该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最后,该诉讼事项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并且须经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相应数量的副本。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书写起诉状存在困难,原告亦可选择口头方式提起诉讼,但需将相关内容记录在案,并通知被告方知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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