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门退还购房交的定金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开发企业未获得销售许可证或是产权证书,缺乏商品房销售的法定资格,进而导致了购买房产的交易合同无法顺利签署;
2.开发企业可能存在不当行为,例如擅自将已被预订的房产出售予他人; 3.由于交易双方在交易条款上未能达成共识。比如卖方对房屋的具体细节表意不清,导致合同关键条款无法确定,亦或是卖方私自更改了认购书中关于房屋面积、售价等重要事项; 4.买卖双方都没有明显过失,然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未能成功签署。例如,由于第三方因素或自然灾害影响,导致该商品房项目无法按照预定计划进行建设或建设进度受到严重延误等。若买方在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已选定的房屋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开发商无法正式签署合同,则需双倍返还买方支付的定金。若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无法达成一致,且这与意向书内容并无直接关联,那么双方并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当全额退还买方支付的定金。在购买房产前,务必确认所选房屋是否已经设定抵押权或查封状态;对于通过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的房产,还需要核实该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房地产中介资质等。以上所有情况,均可以登录当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详细查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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