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山没有购房资格定金可以退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缺乏购房资格的前提下交付的定金能否予以退还,需根据如下情况进行分析:首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对购房者作出明确承诺,声称能够协助其获得购房资格,以此为诱饵引导购房者签署相关合同并支付定金,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对方全额退还所付定金,且无需承担任何附加条件。倘若对方拒绝退还定金,购房者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以涉嫌欺诈为由提起诉讼。其次,若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获取购房资格,如自行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其他渠道达成协议,承诺为其办理购房资格,但最终未能实现;又或是购房者计划将现有房屋注销后再行购买,然而未能顺利完成注销手续;亦或是购房者误记了自身名下房产等情况,通常情况下,定金将不予退还。在此种情形下,购房者可尝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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