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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通过购房合同退定金合法吗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之规定,“定金”作为一种确保合同得以达成或者顺利履行的保障措施,它具有以下重要属性:首先,“定金”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那些旨在缔结或实际已缔结的合同;其次,无论购房合同最终能否成功签署并生效,开发商都有义务退还所有支付给其的定金或者将这些定金以适当方式用于抵扣相应的房款;再次,如果“定金”被设定于合同履行阶段,那么此时的购房合同便属于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买卖合同作为主合同,担保合同则是从属性质的,因此,无论是在合同签署之前还是在签署过程中支付的“定金”,只要主合同未能成立,从合同也无法独立存在。根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获得了房屋销售的合法许可证之后,才有权向购房者收取定金,并且定金的金额必须与所购买房产的价值相等。换句话说,如果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定金将不予退还;反之,如果是由于开发商方面的违约行为造成的,那么开发商需要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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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6 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