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寓交房可以延期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逾期交付房屋已逐渐演变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然而,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和规章制度所明示的,此种现象应当被严格制止对待,属明显违反合同法原则的行为。当已通过合理的书面形式向开发商提出催告后,倘若后者仍未在预先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尽管买方难以立即解除合约,但仍然具备向开发商主张赔偿损失的法定权利;进一步地讲,假设购房者连续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开发商传达关于交房事宜的通知,而开发商却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那么买方便有权利单方面宣告解除租赁协议,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将由开发商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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