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延期交房的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未能如期交付房屋的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了以下两种情况下的处理方式:首先,若开发商已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过合理催告后,业主仍未在所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手续,那么此时业主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具体金额为逾期交付期间的实际经济损失;其次,如果经过合理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合法的解释和理由,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业主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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