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有诉讼时限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所明文规定,对于因逾期未交付房屋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其法定的诉讼期间为三年。这一期间自有关当事人明确知悉或是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承担者之时起开始计算。若诉讼时效已过,且经当事人各方反复尝试协商无果,那么作为债权人的一方便可考虑向对方发送一份催收逾期款项的书面通知单。倘若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署了姓名或加盖了印章,则应被视为对原有债务的再次确认,从而使得该项债权债务关系得以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欠款行为自权益受损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仍有权依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因此,在处理涉及逾期未交付房屋的纠纷过程中,我们必须密切关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并适时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延长时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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