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建商开发商纠纷案件怎么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这并不能作为房产开发企业拒绝交付房屋的合法借口。若房产开发企业未能如期交付房屋,您将有权利根据双方签订的契约规定,向其追责相应的违约责任。首先,您可以选择持续收取开发商所支付的违约金(其计算方式为每日计费,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累加),直到该套房屋能够正式完成交接手续为止。此项规定特别适用于房价上涨速度超过预计水平,从而导致获取到的违约金及赔偿金总额无法抵消房价的大幅增长情况;其次,您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要求单方面终止这份契约,同时要求开发商按日支付目前已有的违约金,延续至提起解约申请的那一刻为止。另外,您还可以进一步要求开发商同时承担赔偿责任。通常来说,这种赔偿责任部分合同所规定的是房屋总价值的相当比例——15%至20%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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