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买房延期退房可以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如约交付房屋,消费者可考虑行使退房权。民法典规定,在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消费者需向房地产开发商发出书面的房屋交付催促通知书。如此后的三个月期间内,开发商依然无法按期交付房屋,消费者因此获得法律赋予的退房权利。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应依据合同约定向消费者全额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同时赔偿相应的活期利息;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对违约责任进行过明确约定,则开发商须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若开发商与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约定了具体的交房时间以及违约责任条款,那么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房屋,消费者即可依照合同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依法实现退房并收回购房款项;反之,如双方在合同中未能达成明确的违约责任约定,消费者则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送催告通知。经过三个月的等待但开发商仍然未能如约交付房屋,消费者便有权据此解除购房合同,实现退房并取回所支付的购房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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