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违约还要交房贷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开发商违约情况下是否仍需支付房贷的问题,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台的相关法律解释规定,由于开发商的过失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得以解除时,房贷便应该由该开发商全权承担,不再需要买受人继续承担还款的责任。具体而言,如开发商未能按照与购买方约定的期限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从而使得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目的无法达成而宣告解除,在此种情形下,相应的贷款合同以及抵押合也跟随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而失效,此时开发商应当无偿地将从银行处所收取的购房贷款和本金及利息归还给贷款银行。对于购买方而言,他并不负有为贷款银行偿还上述款项的任何义务。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购房者可以一同起诉银行,要求解除其与银行之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关系。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被解除后,开发商已收受的购房款的本金、利息退还给购房者,购房者因支付的利息损失由开发商承担;剩余欠付的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由开发商向贷款银行承担付款责任,购房者可以不再向贷款银行支付按揭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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