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怎么样才算延期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司法实践领域内,愈发频繁地出现了大批涉及当事人于生效时签署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实际交付与实际使用方面约定模糊不清而引发的纠纷问题。其中,出售方往往坚持认为,所谓房屋的实际交付使用(亦即业内所称的“交钥匙”)仅意味着对于商品房屋所有权人直接获得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然而,购买方却持有不同观点,他们坚信房屋交付作为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其概念远非仅仅涉及到将房屋的占有权移交给买方这么简单,它还应包含向买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明等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明确了交房的方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未明确交房的方式,应当以“交钥匙”的时间点认定开发商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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