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是怎么判定买房欺诈行为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明确规定,若房屋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方透过伪造身份证件、虚假承诺等欺瞒手法,在另一方并非出自真心实意并持有抵触情绪的情形之下强行订立房屋买卖协议,便可被认定为欺诈行径。当上述欺诈行为所涉及金额达到法律规定的“较大”标准时,即可能构成严重的合同诈骗罪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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