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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院会咋判小产权房纠纷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小产权房所引发的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判定此类房产交易合同无效。这是因为,在现行法律规范下,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被普遍视为无效合同,奉行无效原则。然而,在具体评估和判断过程中,亦需根据以下情形分别而论:1.若该房屋买卖行为发生于同一乡村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那么此类型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有效;2.如果将房屋售卖对象是非本乡村本地居民,且已获得有关组织及部门的批准,则理论上,此类合同具有有效性;3.在未得到相关组织和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予非本乡村本地居民,如合同尚未正式生效,或者买方尚未实际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话,这种情况应当视为无效合同进行处置。小产权房的最大弊端在于不能向非本乡村本地居民转让或出售,换言之,购买之后便无法依法转让及过户手续。此外,小产权房的价值保持以及增值能力也相应受到限制。当购买在建阶段的小产权房时,倘若相关部门决定整顿乡产权房建设项目的话,这种状况可能导致部分项目停止施工甚至被强制拆除。在这样的背景下,购房者不仅可能无缘拥有房屋,还可能面临着追讨房款的困难。故而,对小产权房的性质加以归纳如下:1.首先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构建起来的建筑物,即我们通常所称的“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这部分房屋仅属于本乡村的集体所有者,其他地区的农民不得购买;2.其次,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非法占用耕地所建造的房屋亦可归属到小产权房类别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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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0 6: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