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泉州买房违约如何退房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购房业主需要以正式且具法律效力的方式,即通过挂号信函、传真或电话,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明确表达欲退出房屋购买交易的愿望。在这其中,购房者必须详细列举出其立场的理由并指出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退房意向。具体而言,这可能涉及到贷款利率、首付金额的储蓄利息以及购买房产所需缴纳的税费等相关方面的损失,这部分损失均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承担和补偿。若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署的购房合约中已对退房事宜做出相应规定,则需按照协议中的条款进行操作,若该赔偿标准仍无法填补购房者遭受的实际损失,那么购房者有权进一步要求赔偿。另一方面,购房者未能获得贷款审批或是双方就支付方式存在分歧等因素引发的退房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需对此负有赔偿责任。
接下来,购房业主需要在收到退房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必要的手续。这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偿还购房者已支付的全额购房款项,以及协助购房者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贷款合约等全部步骤。在此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义务在所有相关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之前,代为向贷款银行支付购房者每月应付的本金及利息费用。 最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购房者的退房通知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收到退房请求后的合理时间内,将全额的购房款项归还给购房者,同时务必确保完成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关于还款的全部流程。若以上事项暂时无法解决,从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起至购房者成功取回全额购房款项为止的期间内,每日应向购房者支付总购房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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