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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适合善意取得吗
分类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解答
律师解析:
不动产在特定情形下是适合善意取得的,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构成要件
(1)善意要求:受让人在受让不动产时,必须是善意的。
也就是说,受让人对转让人无处分权这一情况并不知晓,而且不存在重大过失。
例如,在购买房屋时,受让人没有发现房屋的实际产权人并非转让人,且在了解相关情况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2)合理价格:需要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若交易价格明显过低,偏离市场正常水平,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交易通常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
比如,市场上类似房屋价格为每平方米1万元,而此次交易价格仅为每平方米2000元,就不符合这一条件。
(3)完成登记:转让的不动产要已经完成登记。
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能让公众知晓不动产的权属情况,是善意取得的重要条件。
二、法律效果
(1)所有权变动:受让人依法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此时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便会消灭。
(2)损害赔偿: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以弥补自身的损失。
三、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合理信赖。
在当今不动产交易频繁的社会环境下,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交易秩序将受到严重影响,市场信心也会受挫。
总之,当不动产满足法定条件时,就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情回顾:

小朱欲出售其名下房屋,小胡找到小朱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合理价款后完成登记。后小丽出现称该房屋实际是她的,小朱是无权处分,小胡并不知晓此情况且购房时尽到注意义务,双方就房屋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善意要求,小胡在购房时不知小朱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符合善意取得的善意要求。
2、在合理价格方面,小胡是以合理价款购买房屋,不存在明显低价等不合理情况。
3、完成登记上,房屋已完成登记,具备公示公信力。所以小胡依法可取得房屋所有权,小丽可向小朱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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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5 16: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