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内附属用房归谁所有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小区内附属用房的归属问题,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有约定的情况 在购房过程中,开发商与业主通常会签订购房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协议。 如果在这些协议中,对小区内附属用房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且具体的约定,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来确定附属用房的所有权归属。 二、无约定的情况 当相关协议中没有对附属用房归属作出约定时,就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 按照相关法律,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是属于业主共有的。 小区内用于公共服务、物业管理等用途的附属用房,像小区的公共活动中心、物业管理办公场所等,一般就应认定为业主共有。 不过,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如果该附属用房是开发商独立建设的,并且没有纳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同时也没有移交给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开发商有可能保留其所有权。 例如,开发商建设的用于自身办公且与小区公共服务无关的附属用房,就可能归开发商所有。 案情回顾: 小朱购买了某小区房屋,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合同未明确小区内一间附属用房的归属。后来小胡代表业主委员会主张该附属用房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开发商则称此房是其独立建设且未纳入公共配套规划,应归自己所有,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购房合同中未对附属用房归属作出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若该附属用房属于建筑区划内用于公共服务、物业管理等用途,一般应认定为业主共有。 2、若开发商能证明该附属用房是其独立建设,未纳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规划,且未移交给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管理使用,那么从法律角度,开发商有可能保留其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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