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的协议书公证是否有法律效力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普通商品房签订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借名购房协议;
因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侵害其他广大符合购房资格的购房人的利益,一般认定为无效。 针对经济适用房的借名购房合同,法院会进行更为细致的审查与区分,满足下列条件的借名购房合同可以认定为有效: (1)借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的原购房合同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 (2)当事人明确约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 (3)登记人并非通过摇号取得购房资格的。此类借名购房合同因不具有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从而可以得到法院的认可。 认定为无效的借名购房协议即使公证也无效。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十三条
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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