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哪一些证据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公民: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个体工商户: 户主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组织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证明房屋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 买卖协议、付款手续、《产权证书》、预售许可或外销许可证、购房指标批件、《土地使用证书》、房屋产权过房手续、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卖的局面证明或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3)已付或未付房款的证明。 (4)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证明 (5)负有举证责任的其他证明。 (6)房管部门备案情况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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