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的区别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实体特征之异:
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子公司拥有独立的身份标识,享有独立的具有法人性质的地位。 相较之下,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民事及商事主体资格,仅仅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存在,并不具备法人性质的特征。 2、称呼区别: 分公司在名称命名上并未得到完整的认可,必须将“某某分公司”这样的字眼置于名称之中以确保注目。 然而,子公司则享受着自我独特的名字。 3、意志关系的差异: 子公司此类独立法人单位的意志由法律予以肯定,其运营管理活动乃独立行使,母公司无权直接干预或指挥。 相比之下,分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业务执行以及资金调动等方面,皆受到本公司严密监管,表现出类似于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角色互动。 4、财产关系的区分: 子公司虽会有母公司的参与,但其自身拥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 另一方面,分公司所有的财产都归属于本公司,成为本公司财产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因此,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财产责任,而是在子公司的财产拥有充分的独立性的对比下显得不那么显眼。 5、财产责任的差异: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享有自我经营以及独立核算的权利,其所有结果,尤其是财产责任,须完全自行承受。 相反地,分公司由于本身缺乏独立的财产,也没有自我主张的意志,因此其运营成果理应归属本公司所属,从而产生的财产责任亦由本公司负责。 6、产品标识的标注方式: 子公司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自己的名称及其所在地。 至于分公司,它可以选择标注自己独立的名称、居住地,或者同时注明总公司的名称、居住地,甚至只保留总公司的名称与地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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