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独立企业的注册流程 |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投资方或受投资方委托之代理机构需向其位于中国的企业个体户注册地的相关审批管理机关递交企业设立申请。
二、根据审批管理机关的要求,领取并严谨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三、将已填写完毕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送交至上述审批管理机关,以待核准审核。在等待审核结果期间,申请者需耐心等待。 四、经核准审核通过之后,申请人有资格领取并严格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两份资料。 五、此时,申请人需要递交如下几项重要的申请材料给审批管理机关: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其中包含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负责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详细表格;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这两项文件是必不可少的; (3)《指定(委托)书》如果由申请人本人亲自动手办理,则可不在此项提交《指定(委托)书》; (4)《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5)如若申请人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到相关前置许可项目,那么还必须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以供参考。 六、在申请人成功取得《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需要按照该通知书中规定的具体日期前往当地工商管理局领取属于其企业的营业执照。 七、在完成企业设立登记过程后,申请人需要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同时,每份执照副本将会收取一定程度的手续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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