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是否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的适格被告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